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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本级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服务事项收费依据、标准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服务事项处理意见 备注
1 乌海市国土局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采矿权新立 市场定价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第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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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乌海市国土局 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登记 市场定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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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乌海市国土局 土地勘测定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场定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保留  
4 乌海市国土局 地价评估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市场定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 39 号)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保留  
5 乌海市国土局 矿业权价款评估 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闭坑 市场定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保留  
6 乌海市国土局 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闭坑 市场定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五条(六)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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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乌海市国土局 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闭坑 市场定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五条(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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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七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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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非煤矿山、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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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保留  
11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保留  
12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保留  
13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保留  
14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安全评价报告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保留  
15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保留  
16 乌海市林业局 林地临时占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审批

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保留  
17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穿越、占用、挖掘、埋设、上跨公路,占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控制区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审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㈡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保留  
18 乌海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市场定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保留  
19 乌海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市场定价,一般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中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 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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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乌海市环保局 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 在线监测设施验收 市场定价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二章 第十二条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二章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第二章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 4.3.2 所有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均应进行验收监测;

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7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验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673号);

7、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规程》的通知(内环办〔2009〕176号)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规程;

8、乌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通知》(乌环办〔20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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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乌海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50万元(含)以下1000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保留  
22 乌海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50万元(含)以下1000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保留  
23 乌海市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基金会成立登记 50万元(含)以下1000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保留  
24 乌海市气象局 防雷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内发改费字〔2015〕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保留   
25 乌海市规划局 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针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针对建设用地选址编制选址研究报告。收费依据国家计委〔1999〕1283号文件。取费标准5-20万 《城乡规划法》第36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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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乌海市规划局 编制建设项目宗地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宗地测绘。财政部财建(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城乡规划法》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37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38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34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36条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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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乌海市规划局 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甲方要求和国家规范规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收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8000-20000元/公顷。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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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乌海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保留  
29 乌海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报告编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保留  
30 乌海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保留  
31 乌海市水务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保留  
32 乌海市水务局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第三条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内容。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建设单位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    

保留  
33 乌海市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方案编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包括位置和界限审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五条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保留  
34 乌海市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是、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保留  
35 乌海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设施检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项目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0]248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保留  
36 乌海市住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收费标准的复函(内计费字〔2002〕1007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三十八号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含勘察),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保留  
37 乌海市住建委 室内装修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装修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收费标准的复函(内计费字〔2002〕1007号)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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