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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AO-002-00-03-01-000-2017-004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 我国从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81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市发改委环资科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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