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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无黑,有“伞”无“伞”,群众最清楚——我市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名举报,重拳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3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有黑无黑,有“伞”无“伞”,群众最清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下大力气和决心,全面起底线索,聚力“打伞破网””,紧盯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紧盯基层,将打击锋芒对准群众最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政治生态。(市纪委监委)

如何实名举报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实名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提供清楚、准确的身份证号码或通讯联系方式,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信访举报。

实名举报人可持邮政回执等相关接收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0473-12388,0473-2999566

来信地址: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016000

网络举报:请登录乌海市纪检监察网站举报或登录网址http://neimeng.12388.gov.cn

微信举报:关注“乌海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委、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出)机构,自治区各直属国有企业、直属高校党委、纪委:

现将《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实名信访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提供清楚、准确的身份证号码或通讯联系方式,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信访举报。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及时反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接受的署名举报,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部门按照中央纪委规定,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部门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相关情况的告知。

(二)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按程序移送本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承办。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进一步核实、认定和告知。

(三)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派驻(出)机构调查处理的,转交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派驻(出)机构处理。具体承办机关或机构负责进一步核实、认定和告知。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名信访举报,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机关(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或机构对实名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后发现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或问题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发现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予立案审查调查。

第六条  实名信访举报经查证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的,承办机关依照自治区纪委印发的《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内纪发〔2019〕1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实名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对联名举报的集体反馈或向部分代表反馈。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举报人不得泄密或扩散。反馈情况要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承办部门在向举报人反馈的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同级信访举报部门。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办理实名信访举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举报材料一律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涂改、损毁。举报材料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由专人经办,严防泄密丢失。

(二)对举报材料,承办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知悉范围仅限于承办人和审批领导。

(三)严禁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违规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让被举报单位、个人作出说明的,只转反映内容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与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区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实名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举报导致实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受理、处理实名信访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的;

(三)泄露举报内容或实名举报人情况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可持邮政回执等相关接收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信访举报部门要为举报人查询提供便利,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接受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的查询。

第十二条  实名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法者受到责任追究,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纪委监委办理实名信访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办理实名信访举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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