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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海车站站前广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乌海车站站前广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乌海发改费字〔2017〕97号  

包头市正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乌海车站站前广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乌海[2017]4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乌海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益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批复适用于乌海车站站前广场经城市管理等部门同意设置停车场的范围(不含道牙以上)。
    二、收费标准
    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采用计次收费,机动车(不分车型)每次3元,过夜车辆每次10元(连续停放的车辆24小时计费一次,每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每次1元。
    停车场内要优先满足公交、机场大巴、出租等公益群体的停车需求,并实行免费停放;执行公务的军警用车、救援、卫生清洁、园林绿化、残疾人专用车实行免费。
    三、停车场设置
    停车场设置要科学合理,要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处理好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对设置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规范、整改。
    四、行为规范
    停车场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公司章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收文后,到市发改委收费管科办理收费清单及其相关手续,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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