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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3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三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乌海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制定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临时收费标准的请示》,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12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文件规定,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原则,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临时收费标准0.5元/千瓦时。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调不限。
    三、电价标准按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12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及《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对没有进入电力市场集中式换点设施用电执行220KV大工业目录电价,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如遇电价标准调整,则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四、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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