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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引领净化社会风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近期,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2013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3号)下发以来,全区广大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严格执行规定,发挥了在廉洁自律、净化社会风气方面的带头和表率作用。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对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置过程中存在要求不具体、执行不规范、量纪不统一等问题。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不断深化和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四风”整治成果,引领和净化社会风气,进一步贯彻内党办发〔2013〕23号规定,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在原规定实体内容基础上,针对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申并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严格规范相关事项,出台了这个《通知》。

  记者:《通知》与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有什么关系?

  负责人:《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仅针对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申了相关规定,并结合有关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对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中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等方面的规定仍执行该文件。

  记者:各级领导干部包括什么范围?

  负责人: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记者:《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负责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规定办理婚丧喜庆活动,必须事前申报。《通知》要求,操办婚事活动,必须事前申报;操办丧事的,可以事前申报,也可以事后申报,体现了人文关怀,但明确在操办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是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规定各级领导干部操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的,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通知》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新要求,即: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参加非亲属家宴性质的上述宴请活动。也就是说,操办上述活动,既不能邀请亲属外的其他人员参加,自己也不能参加非亲属操办的上述活动。

  三是《通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分批次重复举办;严禁使用公款公物;严禁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在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置筵席或搭建灵棚;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影响社会风气的讲排场、比阔气等不文明行为。

  记者: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出台前后,自治区直属机关(机构)、单位,以及一些盟市、旗县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对此,《通知》是怎么要求的?

  负责人: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出台前后,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对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作的发展,这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类似规定导致全区对相关事宜要求不统一、执行不规范以及出现问题后量纪不统一、不平衡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通知》明确,自治区直属机关(机构)及盟市、旗县(市、区)相关规定与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以此保证自治区范围内相关党纪政纪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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