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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运行,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乌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海政字〔2019〕45号)相关要求,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基于市智慧政务云平台基础上搭建,是以工程建设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主线,提供联合审批、技术审查、信息共享、过程监管等主要功能,形成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的网上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

(一)工程建设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统一收发件、并联审批、实时流转、信息共享。

(二)对接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互联互通。

(三)跟踪督办。跟踪督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环节、各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实现对办件合规性、时效性的全程管理。

(四)信息服务。项目申报人、各审批部门可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查询项目审批进度,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负责申请、补件材料的登记,负责送达收件、补正、退件通知书及审批办结批文。

第二章  受理阶段

第五条 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需扫描上传)、电子版材料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单,将项目信息准确录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将信息同步发送各审批部门。

第六条 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赋码,建设单位将项目信息录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时生成项目的唯一编号,作为该项目所有事项网上审批、材料共享、办件查询的编码。

第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在审查时限内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发送审查意见,由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一)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予以受理,并通过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进入审查审批阶段。

(二)申请信息填写有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审批部门通过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补正通知书上应列明应补齐补正材料清单及提交时间,由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审查时限内通过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理由,同时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 《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出具之日起审批时限暂停计时;申请人按《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登记后递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核对后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通过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开始继续审批计时。

第九条 审批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与标准的,且无法通过补正程序达到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过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承诺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批决定书提交综合服务窗口之日止计算。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及时发送、接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审批文件、审批结果扫描件等。

第三章  并联审批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及备案实行四个阶段并联审批,执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模式。申请人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报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申请人申报后由综合窗口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各部门审批平台,各部门实时接收申请材料、一表形成审批意见、同步上传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各并联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牵头梳理各阶段办事指南,精简申报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各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办事指南予以确认,并根据办事指南对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审核、出具审批意见及审批档案存档等。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协调审批申办的受理;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督促各审批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组织审批会审,协调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负责确定因补件、退件而导致的审批时限延长。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各部门应严格按审批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及行政许可证件,服从牵头单位协调与会审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可研批复及项目建设条件联合技术审查、设计方案联合技术审查、施工图联合技术审查、竣工测验联合技术审查指导服务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时限内出具技术指导意见,没有具体的技术指导意见的,也应反馈无意见。

第十七条 对需会审的审批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组织会审,督促前置审批单位出具会审意见。

第四章  发件阶段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中的正式环节,在生成纸质证照的同时生成电子证照,统一使用符合标准地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推行数字签名的认证,并推送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

第十九条 遵循“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电子证照信息与业务信息一致。建立电子证照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办理同步生成,随业务信息变更同步更新或废止。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后,应当即时发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综合窗口应即时在系统上作办结处理。

第二十一条 部分证照类或暂无电子批文需提交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审批部门将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扫描后上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后办结。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事项办结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综合窗口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受理通知书》遗失的,申请人需携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批文许可证件。

第五章  网上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乌海市民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投资项目”模块,单点登录进入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网上申报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并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转送至各审批部门网上审查。审批部门审核后需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许可证件送达前通过综合服务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

第六章  系统管理与系统对接

第二十七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功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管理、运行及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向自治区系统开放端口,包括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向市级专业审批系统开放端口,包括多规业务协同系统、网上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审批部门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等审批结果材料,统一加盖电子审批印章,并推送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事项即为办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审批部门应改造本单位审批系统和业务系统,实现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暂不具备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条件或无自建系统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为各审批部门配置单位帐号,各审批部门应设置管理员,负责分配、维护、调整本部门(包括市级、区级)用户账号、使用权限,及时反馈系统运行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第三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及各事项审批情况进行实时督察,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四条 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监督问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系统接口改造,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的;

(二)办理过程中不按照流程办理,不按照统一制定的办事指南进行收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接收、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本规则规定的信息的;

(四)不实时推送审批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的,或上传的信息不按要求、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五)未在办事流程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六)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接入端口出现故障不及时告知的;

(七)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评估和登记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符合需要且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产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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