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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乌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海政字〔2019〕4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把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更好地保障企业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中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笫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遵循:已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行“谁制定、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方式,将与服务对象利益相关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五条  依法公开,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反映本单位机构职能及办事程序等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开。

第六条  及时公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的公开,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公开事项。

第七条  规范公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信息公开,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方便群众,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三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对相关改革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应做好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依法合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核查情况等方面。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条件、流程、要件、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在乌海市民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务公开栏公开,同时编印有关一次性告知服务指南,以备服务对象索取。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对服务对象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公开处罚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六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乌海市民网上办事大厅、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内容的重要赋分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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