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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1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自治区收费项目的审批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财政厅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调整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并确有实际管理行为。凡没有上述依据的行政性收费不得立项;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或直接的服务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否则不得立项。    三、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的,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根据不同的收费类型和对象,按实际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既要考虑加强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缴费者的承受能力等情况从严核定。    四、制定和调整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财政预算拨款情况为基础。对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原则上不得收费,确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要从低从严掌握;对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要按照适当补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对于“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在收取标准制定和调整时,凡国家有计算办法和计算项目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申请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处内具体承办人先对其立项批准文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及相关资料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意见送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齐备的,六个工作日给予答复,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制定和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事业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十五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应进行价格听证的,三个月内给予批复。    六、全处同志对收费单位前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与收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廉洁自律,树立机关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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