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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精简自治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精简自治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除水库项目和涉及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点水利项目,以及国家投资主管部门针对具体项目明确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水利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抄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对按照规定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的重点水利项目,凡在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中明确工程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项目,原则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通知》还要求盟市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加强项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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