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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事项名称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联系电话

0473-3959056

办理地点

乌海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设定依据

199712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6117日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42号令)第四条规定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第五条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规定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第九条规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申请条件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办理材料

1、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

2、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成本(实际经营期不到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上报资料,下同。

3、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说明。

4、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经政府财政、审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表、账簿及主要凭证原件。

5、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6、本行业会计制度或支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报告或认证结论、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7、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说明: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的,应在每一份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受理: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2. 审核: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

3.告知: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4.提交监审报告: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办理部门

乌海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 15:00—18:00

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事流程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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