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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32R/2021-0974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发改委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9-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2-01 17:48: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和管理,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自治区发改委 财政厅 公安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9月30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委及时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并按照要求,草拟制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登记、备案取得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资质的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包括:1、机场、车站、海关监管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2 医院、学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3 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文体(艺术)活动中心、疾控中心等行政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全额保障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4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5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包括:1商业场所(服务网点)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3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4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设停车场;5 住宅小区停车场。

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需、经营期限、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三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等计费方式。1、计时收费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2、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3、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

四是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规定免费时段停放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仪车等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车辆;3、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4、当日首次进入同一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是停车设施经营者申请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审批文件;2、申请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3、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4、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5、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6、停车设施经营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公文复印件

《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部门职责不明晰,停车场管理不规范,以及停车难、收费乱、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问题,为科学管理停车场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与财政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局出台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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