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近期,我市召开居民用水和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听证会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32R/2015-1015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发改委 | 信息分类: | 规划信息 | ||||||
| 概 述: | 近期,我市召开居民用水和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听证会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5-11-25 10:46: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定于2015年12月11日在乌海市亿信国际四楼召开乌海市居民用水和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听证会。方案主要内容:
一、乌海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划分为10吨及以下,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即1.95元/吨;第二级水量10吨至15吨(含15吨),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用水价格在一级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5倍,即2.93元/吨;第三级水量在15吨及以上,用水价格在第一级水价的基础上加价3倍,即5.85元/吨。
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水价平均水平执,即2.44元/吨。
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少数不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对低收入家庭,继续按乌海发改价字〔2012〕569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楼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12吨/户·月,住平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10吨/户·月以内的,水价按文件规定的1.35元/吨,超出上述用水量部分则不予优惠,按现行阶梯水价收取水费。
二、乌海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气的分档气量及分档气价:
第一档气量:0-360(含)立方米/年·户(每月30立方米),用气价格不变,即2.08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360立方米/年·户以上-600(含)立方米/年·户(每月30-50立方米),用气价格在第一档气价的基础上加价1.2倍, 即2.5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600立方米/年·户以上(每月50以上立方米),用气价格在第一档气价的基础上加价1.5倍, 即3.12元/立方米。
2、居民用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分档用气量(只限于6个月供暖期):
第一档气量:0-1800(含)立方米/采暖期·户,用气价格不变,即2.08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1800立方米/采暖期·户以上-2100(含)立方米/采暖期·户,用气价格在第一档气价的基础上加价1.2倍, 即2.5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2100立方米/采暖期·户以上,用气价格在第一档气价的基础上加价1.5倍, 即3.12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按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即2.29元/立方米。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气价,仍按第一阶梯气价单价结算。
低保用户实行优惠价格为1.85元/立方米。超出上述用气量部分则不予优惠,按现行阶梯气价收取。
价格科 联系电话:395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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