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甘德尔景区索道及短驳车收费给予批复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32R/2017-10848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发改委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 概 述: | 甘德尔景区索道及短驳车收费给予批复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4-10 08:44:1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我委以乌海发改费字〔2017〕72号对乌海市甘德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乌海市甘德尔景区索道及短驳车收费价格给予批复。一、景区索道及短驳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确定,确定价格时要明确区间、全程行驶距离及时间,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捆绑强制销售,景区要严格控制调整价格的频次及幅度。二、景区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用中、蒙、英(或其他)文字进行标识,授受社会、游客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三、景区索道及短驳车在取得相关部门手续,并经旅游 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营运,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向游客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企业申报收费标准:1、索道长度1.3公里,上、下收费分别为80元/人次、40元/人次。2、景区短驳车路途从游客中心至山顶为5公里,景区东游行步道至游客中心为7公里,收费30元/人次(包括由停车场至索道下站及景区东游行步道口至停车场,游客步行上山不收取费用)。
签 发:孙志宏 撰 稿:贺静
联系电话:3959005 联系电话:3998380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