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车站站前广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批复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32R/2017-1085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发改委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 概 述: | 乌海车站站前广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批复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4-10 08:49:4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乌海市发改委以乌海发改费字〔2017〕97号对包头市正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乌海市分公司乌海车站站前广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批复。一、收费范围:本批复适用乌海车站站前广场经城市管理等部门同意设置停车场的范围,二、收费标准: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采用计次收费,机动车(不分车型)每次3元,过夜车辆每次10元(连续停放的车辆24小时计费一次,每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每次1元。停车场内要优先满足公交、机场大巴、出租等公益群体的停车需求,并实行免费停放;执行公务的军警用车、救援、卫生清洁、园林绿化、残疾人专用车实行免费。三、停车场设置:停车场设置要科学合理,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处理好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对设置不合理的地方 要及时堆满、整改。四、行为规范:停车场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公司章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
签 发:孙志宏 撰 稿:贺静
联系电话:3959005 联系电话:399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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