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海勃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海勃湾区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不得低于36米(含36米),下辖乡镇、城乡结合部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不得低于18米(含18米)。
(二)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商户总数不足150个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个;商户总数在150个以上不足300个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
商户总数在300个以上的,每超150个摊位,增加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三)宾馆、饭店、场馆、度假村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相对封闭的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场所以及其它非经营性区域,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1点1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四)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大厅,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1点1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六)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伤残军人、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需提供由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发放的合法有效证明,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15米,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本人经营,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禁止性规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和退出管理目录的通知》(内烟法﹝2019﹞87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在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应在今后调整中逐步达到要求。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需要在新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或学校进出口大门中央,沿着行人可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五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本《规划》由乌海市海勃湾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间遇到法律法规调整或者是辖区内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因素显著变化时,可结合实际修订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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