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永泰县关于印发《永泰县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7|来源:信用中国|专栏: 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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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泰县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约束意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全县企业诚信自律,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98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结合我县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注册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第三条 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五条 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

  (三)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四)其它联动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第五条规定的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三)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授予或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四)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扣除一定的信用分值,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五)暂停下两个年度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六)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七)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八)提高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有关费率,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按年进行企业纳税风险评估或实地核查;

  (九)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十)在办理新增项目审批许可、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十一)列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较重失信企业“黄名单”予以标识和监管;

  (十二)其它联动惩戒措施。

  第七条 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第六条规定的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三)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四)从严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按年进行企业纳税风险评估、税务稽查和公开曝光;

  (五)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六)暂缓或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出(国)境手续;

  (七)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八)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九)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期内不得办理准入、备案手续,不得承接新的业务,不得办理企业资质延期、资质年检或资质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不得办理资格证书变更、转注、延期复核手续;

  (十)限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迁移登记手续;3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和“三名”商标认定,不得参加“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等评先评优活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十一)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曝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惩戒措施。

  第八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实施失信惩戒联动时,可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将企业失信行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联,并制定相关惩戒措施。

  第九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种奖励、表彰和扶持的行为,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可以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

  (二)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的激励措施;

  (三)在“三名”商标等认定中优先推荐;可直接申报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四)在申报名牌产品及省质量信用产品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提供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五)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两年内免除主动上门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六)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第十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失信和守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的规范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推送企业失信信息,并标识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分类企业。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对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联动实施工作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建设考核体系,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定期督查通报。

  第十三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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