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罗源县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3|来源:信用中国|专栏: 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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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所、队:

  现将《罗源县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罗源县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罗源县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

  罗源县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约束意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全县企业诚信自律,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文明联〔2014〕8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结合我县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规范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福州”为基础,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服务罗源经济发展、积极营造诚信互助方面做出示范推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共治、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的原则。

  三、联合惩戒对象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它职能部门相关信用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为当事人)。

  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且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的,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四、联合惩戒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部委《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5〕2045号)第四条及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数字办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90号)。

  五、协同监管措施

  协同推进企业信用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

  (一)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选择水电燃气供应、交通、电信、铁路、民航、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健康安全关系密切行业,加强企业诚信自律管理,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突出诚信企业的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的披露曝光。在生产经营、税费交纳、劳动用工管理等重要环节强化企业信用自律。鼓励引导重点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开展社会责任认证。

  (二)建立信用应用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将客户交易诚信状况和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纳入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销售授信管理,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应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发挥信用应用管理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的促进作用。

  (三)强化信用内控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和信用管理师,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信用考核与评价制度。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

  (四)加强企业信息公示。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落实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通过平台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加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建立和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监管制度,建立实施企业失信约束部门联动机制,提高信用监管水平。

  (五)实行市场准入信用审查和失信联动惩戒。在市场准入或资格等级认定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以及安排政府性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落实管理的事项中,查询应用申请企业在各行业、各地区活动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各相关监管机构严格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让守信企业畅通受益、失信企业受阻受限。

  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旅行社经营领域、国有企业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经营领域、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及娱乐场所经营领域、营业性演出经营领域、出版经营领域、电影经营领域、电子认证领域、市场监管领域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限制,任职限制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领域内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六、协同监管实施途径和方式

  (一)政府有关部门在管理市场主体经营等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福建)上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限制或禁入。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消、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可将当事人信息通报给当事人所在的企业的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先证后照”调整为“先照后证”的行业,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为准。

  七、行政监管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政府部门应依法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统一实施联动惩戒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诚信自律意识,努力营造全县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县市场监管局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兰凉平局长任组长,其他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县局各业务科室负责推进我县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及其信息归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构筑舆论宣传主战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在公交电视、报纸、手机微信、手机接听电话方式,加大宣传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在公示系统或政务官网上依法公示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信用约束情况,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扩大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督查通报制度。利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归集情况通报为契机,以政府绩效考评为抓手,深入一线调研分析,促进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持续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罗源县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县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应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和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

  二、实施对象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且拒不整改的;

  2.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并经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3.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及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并受到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

  5.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受到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年内,因使用同一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而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7.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8.明知需取得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而未取得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的;

  9.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10.危害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导致产品安全事故,受到从重处罚的;

  11.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被撤销的;

  13.对产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14.两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3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15.被吊销许可证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6.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

  17.因危害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领域质量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惩戒措施

  依据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一)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中。

  5.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以及商标类等各项质量品牌荣誉。

  6.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7.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10.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1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3.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5.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6.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1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1.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2.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3.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24.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5.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6.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27.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28.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县委文明办、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国资委、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应就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联合惩戒工作。

  四、实施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在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信息。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定期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规范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当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将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情况记入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二)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纳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惩戒工作力度,依法公示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四)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罗源县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

  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努力构建联合惩戒体系,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应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和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明知未经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情节严重且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

  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受到从重处罚的;

  4.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被撤销的;

  6.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7.两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3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8.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9.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

  10.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1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

  四、惩戒措施

  (一)市场监管系统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中。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宣传、文明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司法、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卫计、国资、税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以下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2.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3.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14.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6.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7.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8.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9.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五、实施方式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在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当对其提供严重失信者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违法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使用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它部门专用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嵌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参加产品招投标、商标品牌评定等活动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证明材料中如实反映其严重失信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惩戒工作力度,依法公示食品药品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五)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对象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部门举报。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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