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来源:乌海政府网|专栏: 本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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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9〕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5日     

  乌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5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的要求,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向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不断提升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乌海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19年,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初步建立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有效运行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全面领导。各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8〕23号),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利、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卫生行业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建立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各监管职能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工作。

  (三)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审核、备案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四)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执业药师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并对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五)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自我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67号)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提升医院管理水平。

  (六)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各级民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引导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组织参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审、评价、监管等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讲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各相关监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建立举报违法行为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参与监督的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一)加强医疗卫生行政审批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定期梳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完善标准化审批服务流程,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严禁继续审批已下放或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登记、注册、认定等名义改头换面、授权或者指定行业学(协)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不得拆分、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义重新审批。严禁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排名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严格执行《乌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和《乌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备案、校验制度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推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通过信息化实时监管、不定期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实行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医师执业应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应取得护士执业证,其他医技人员从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职称晋升、选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医疗技术监管。加强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技术监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制度。医疗机构开展特殊医疗技术或诊疗行为,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每年要主动公开限制开展的医疗技术、通过备案开展的医疗技术等信息,并及时对其治疗效果和医疗事故发生率进行科学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医师门诊处方、住院医嘱、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不合理收费的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毒麻精药品、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完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招标采购政策。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严格执行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严把购进、验收、储存、调配及使用等各环节质量关。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的药品和高额费用、进口高值耗材开展跟踪监控。建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过票洗钱”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特许经营、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价考核和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九)加强医保调控和监督。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将医保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医保基金使用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持续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全面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做好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便利可及性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加强传染病、职业病、食源性疾病等的风险监测和数据分析,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部门间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行为,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药房托管等行为。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互联网等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格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行业指导,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信息公开、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提高监管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规范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行业,严肃查处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医疗服务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等部门负责)

  四、创新监管机制

  (一)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发挥法制机构监督作用和执法机构内部稽查作用,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追究制,积极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协查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细则。建立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事项应涵盖本部门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所有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三)建立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事项管控,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监管,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预警监测,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四)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网格化监管模式,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以街道、社区为网格单位,通过划片、专业化监管,合理配置适合常态化的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覆盖,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市卫委员会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五)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乌海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落实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和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完善依法联合惩戒信用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商务局、医疗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税务局、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六)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不断拓展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范围,细化院务公开内容和方式,持续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员信息、执业资质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许可、检查考核、等级评审、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审批、校验、评审等监管信息共享程序和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七)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保障落实

  (一)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编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国资委、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乌海支行、乌海海关为成员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二)建立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综合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的综合监管督察制度,每年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一次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现场专项督察,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做到力量下沉,重心下移,监管到位。督察结果将送达各级政府,并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健全卫生监督稽查制度。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机构监督执法行为开展稽查,逐步完善行政处罚集体合议、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稽查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把稽查工作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始终,推动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形成稽查、反馈、通报、整改、验收、考核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四)建立完善约谈警示制度。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责任落实约谈制度,明确约谈内容,完善约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本行业、本地区综合监管问题较多、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警示,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到位。被约谈对象要针对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工作结束后,约谈主体要积极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卫生健康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六)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抓早抓小、及时纠错。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党纪法规制度相衔接的容错纠错机制。积极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对政治坚定、敢于担当、锐意改革的地区、部门和人员予以褒奖和鼓励;对各类告状信、检举信,经核实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没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形成勇于担当作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的良好政治生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七)加强综合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人员编制配置和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整合多方面资源,动态建立多层次、高素质的综合监管队伍人才储备库,建立综合监管专家库。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专业优势,优化监管队伍结构,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创新基层监管队伍招人用人机制。强化综合监管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建立符合综合监管特点的薪酬激励制度和荣誉制度。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学习培训计划,高频次、多层次强化监督人员培训,不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基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重点推进“三库一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远程动态监管和实时监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推广在线监测、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制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实施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全面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实施,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积极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力争年底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取得初效。

  (三)完善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全面评估各区、各牵头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试点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七、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细化措施保障。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年度目标考核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并将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宣传,提升各级医疗卫生综合监管队伍政策水平和执行力。要大力宣传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承担监管任务的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间、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乌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点工作    任务(2019—2020年)

  

  附件:

  乌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重点工作任务(2019—2020年)


序号

重   点   任   务

牵 头 部 门

完成时限

备注

1

建立市级综合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底前

 

2

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底前

 

3

各区制定具体的工作推进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底前

 

4

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底前

 

5

完善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标准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底前

 

6

制定卫生健康监管机构和人员建设方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底前

 

7

健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底前

 

8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底前

 

9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底前

 

10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底前

 

11

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底前

 

12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责任落实约谈制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底前

 

13

建立符合综合监管特点的薪酬激励制度和荣誉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底前

 

14

制定综合监管制度考核评价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底前

 

15

建成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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