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KAO-002-00-01-02-000-2013-003 组配分类 法规规章
  •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延期和变更程序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延期和变更程序(试行)》的通知

     

    内发改法规字[2011]3306

     

     

    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委核准、备案项目延期和变更的管理,规范延期和变更程序,委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延期和变更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现予印发,从即日起执行。请各处室、单位严格按照本《程序》进行项目延期和变更工作。

    特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延期和变更程序

    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

    延期和变更程序(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委核准、备案项目延期和变更工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延期和变更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

    项目单位应按照我委核准、备案文件内容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如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开展相关工作,我委不予办理延期和变更手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已开展了大量工作尚未办完开工前的许可手续需要申请项目延期的,或确需进行项目变更的,我委应认真审核,严格按本《程序》办理。

    一、项目延期

    (一)《程序》中所称项目延期,是指项目核准、备案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届满之日止,项目未开工建设,需要办理延期手续。

    (二)在申请延期时,项目属于国家现行《产业指导目录》(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版)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

    (三)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同意项目延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支持项目开工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节能评估审查等主要许可手续应办理完结一半以上。

    (五)申请项目延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延期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和时限)。

    2.开工前各项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情况报告,并附已办理的文件(复印件)和正在办理文件的相关证明。

    3. 对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六)项目延期的工作流程

    1.项目原申报机关和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项目延期,由委办公室统一收文,批转主办处室办理。

    2.报送延期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主办处室经审核,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项目主办处室对延期申请进行初审,符合延期条件的,草拟同意项目延期文件,会签有关处室,报分管主任签发。分管主任提议需委务会研究决定的,经委务会通过后由分管主任签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第二次延期的项目,必须经委务会批准。

    二、项目变更

    (一)《程序》中所称项目变更,是指项目业主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建设内容变更、项目投资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二)在申请变更时,项目属于国家现行《产业指导目录》(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版)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

    (三)项目变更申请所需材料:

    1. 项目变更申请。

    2. 项目变更的理由。

    3.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变更的意见。

    4. 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政府出具对项目变更的意见。

    5. 项目业主变更,需提供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变更合同,并应当公开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予以评估。

    6. 投资、建设内容等变更,需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同意变更文件,如土地、环评、规划选址、银行贷款、咨询评估报告等,并附专家意见。如有必要,需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7.建设地点变更,需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意见或重新核准、备案。

    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四)项目变更的办理程序

    1.项目原申报机关和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或项目建设期内向我委申请项目变更,由委办公室统一收文,批转主办处室办理。

    2.报送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主办处室经审核,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项目主办处室进行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草拟同意项目变更文件,会签有关处室,报分管主任签发。分管主任提议需委务会研究决定的,经委务会通过后由分管主任签发。

    三、附则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委内各处室参照《程序》规定执行。

    (二)对于项目延期和变更,国家和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程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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