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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AO-002-00-01-01-000-2014-004 组配分类 法规规章
  •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5月08日
  • 2013年以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8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2013年以来国家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分多个批次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自治区政府和我市政府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使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深入,严格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精神将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我委近期对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将梳理结果说明如下:

    一、国家层面保留、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为规范行政权力和转变政府职能,2002年—2012年的十年间,国务院分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497项。2013年在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700余项。2013年5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从这开始,国家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截至2013年底,通过9个批次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共计416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235项,2014年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全年还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至少200项。

    在国家保留的1235项审批事项中,属于国家发改委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5个大、60个子项目。

     

     

    国家发改委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共25个大项,60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1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

    无 

    2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3

    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无 

    4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无 

    5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无 

    6

    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无 

    7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1.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2.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开发区块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8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9

    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1.粮食出口配额审批

    2.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3.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4.煤炭出口配额审批

    10

    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2.新建机场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3.建设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4.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

    5.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6.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7.火电站(不含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8.燃煤热电站(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9.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10.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核准

     

     

    11.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12.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13.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14.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核准

     

     

    15.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核准

     

     

    16.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7.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18.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

     

     

    19.千吨级及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20.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2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22.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23.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核准

     

     

    24.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和新建氧化铝项目核准

     

     

    25.新建乙烯项目核准

     

     

    26.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核准

     

     

    27.汽车项目核准

     

     

    28.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核准

     

     

    29.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接收站建设项目核准

     

     

    30.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核准

     

     

    31.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32.建设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3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第1至32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4.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5.除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

    13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14

    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编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2.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规划安排、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复核确认

    3.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外债规模审批

    4.境内机构境外发债的审批

    15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16

    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

    17

    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18

    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

    19

    地方定价目录审定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21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编制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审批

    2.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审批

    3.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4.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5.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6.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7.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审批

    8.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9.资源枯竭城市界定

    10.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

    22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

    23

    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

    24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25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 〔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 审批

    1.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2.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3.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4.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

    5.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在国家取消和下放的416项审批事项中,属于国家发改委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合计39项。 

     

    国家发改委取消和下放的39项行政审批事项名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取消

    2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取消

    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取消

    4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取消

    5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取消

    6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取消

    7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取消

    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取消

    9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取消

    10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取消

    11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取消

    12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取消

    13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取消

    14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取消

    15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取消

    16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取消

    17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取消

    18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取消

    19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取消

    20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取消

    21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核

    取消

    22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取消

    23

    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审批

    取消

    24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取消

    25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取消

    26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取消

    27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下放

    28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下放

    29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的核准

    下放

    30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下放

    31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点项目核准

    下放

    32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下放

    33

    电力业务许可发证核发

    下放

    34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下放

    35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下放

    36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下放

    37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市、区)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的核准

    下放

    38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下放

    39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下放

     

     

     

     

    二、自治区层面保留、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2002年—2012年的十年间,自治区政府共分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742项。 2013年之初,自治区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63项。2013年10月,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管理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12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8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9项、委托管理行政审批项目16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3项),仅保留137项。

    在自治区政府保留的137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属于自治区发改委保留的有32项。

     

    自治区发改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1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本级和直属机关项目审批

    2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审批

    3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4

    中小型水库项目审批

    5

    林木种苗项目审批

    6

    湿地保护项目审批

    7

    旱作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审批

    8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项目审批

    9

    京津沙源治理项目审批

    10

    退牧还草项目审批

    11

    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审批

    12

    重要支流治理项目审批

    13

    权限内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

    14

    政府收费还贷新建和改扩建国道、省道公路项目及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审批

    15

    申请国家民航基金和自治区民航专项资金的机场改扩建项目审批

    16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17

    企业投资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

    18

    水泥项目核准(除禁止类项目外)

    19

    乳制品加工项目核准

    20

    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21

    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22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3

    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24

    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

    25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以外的项目核准

    26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27

    100公里以下自治区境内铁路项目核准

    28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29

    除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以外的水库项目核准

    30

    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核准

    31

    自治区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32

    制定权限内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

     

    在自治区政府取消和下放的126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属于自治区发改委取消和下放的有50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32项,采用委托管理方式16项。

    1、自治区发改委已取消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

    (1)企业投资天然气储存设施和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核准。

    (2)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2、自治区发改委已下放的32项行政审批事项

     

     

     

     

    自治区发改委已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1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2

    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以外的,设计收费和采用BOT方式建设的国道、省道、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项目核准

    3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和总投资字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核准

    4

    电子政务项目审批

    5

    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与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项目审批

    6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审批

    7

    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审批

    8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审批

    9

    中等职业教育项目审批

    10

    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项目审批

    11

    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审批

    12

    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审批

    13

    地市级医院、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审批

    14

    乡镇卫生院、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审批

    15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审批

    16

    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

    17

    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审批

    18

    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19

    地市级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审批

    20

    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21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22

    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23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24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

    25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26

    政府投资粮食成品库项目审批

    27

    客运站项目审批

    28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29

    风电项目核准

    30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31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

    32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审批

     

     

     

    (3)自治区发改委已下放16项至盟市发改委进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自治区发改委已下放至盟市发改委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1

    公检法司项目审批

    2

    煤矿棚户区项目审批

    3

    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审批

    4

    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项目审批

    5

    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审批

    6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7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8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9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明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10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11

    自治区境内不跨盟市园区专用线、集装站核准

    12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13

    保护性耕作项目审批

    14

    农技推广站项目审批

    15

    农村大中型沼气项目审批

    16

    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项目审批

    三、我市目前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2013年以前,乌海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93项,保留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共98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市政府于2013年9月印发了《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49号),决定保留执行行政审批事项87项(减少106项),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48项(停收50项)。通过此次调整,市发改委仅保留了2项行政审批事项:一个是“权限范围内经营性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年检)”,另一个是“权限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林牧区经济类,产业协调类,能源开发类,基础产业类,城建、公检法司、社会发展类,环资类,高新技术类,商贸流通外商投资类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

    通过对照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近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委又对第二大类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分类。通过摸底,我委目前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共有农牧林水、工业、交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城市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行政能力建设等11个大类64项。

    四、下一步市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保留或下放的建议及依据

    通过与自治区发改委多次沟通,本着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经委务会多次研究,拟决定将目前保留的64项审批项目中的25项下放到区发改局审核,市发改委仅保留39项,主要包括工业(核准类)、交通、保障性住房、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能力建设、商贸流通等七大类项目(项目详细情况见附表)。

    1、39项需保留的依据一是自治区委托盟市管理项目,不得下放旗县审批。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3]2256号)要求,太阳能发电、政法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工代赈和异地移民扶贫搬迁等几类项目属于委托管理;二是部分类别项目市里已专门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需由市及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如1亿元以下物流项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设施意见》(乌海政发[2011]89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乌海政发[2013]66号)、行政能力建设项目(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规定);三是部分需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项目按照要求需盟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宜下放;四是为避免各区间重复建设同一类别项目造成资源浪费,也为避免下放后造成市场混乱,部分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各区产业布局规划实施审核,审批权限不宜下放,如新建天然气加气站、新建天然气存储设施和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年产180万吨及以上煤炭洗选等。

    2、25项需下放的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内政发[2013]103号):“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由盟市、旗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到盟市、旗县级管理;凡是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一律下放到部门审批;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明确必须由自治区级行政机关执行的,视情况下放到盟市、旗县级。”

     

    附件:《乌海市发改委目前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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