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要求,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当地省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价格科 联系电话:395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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