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耕地占用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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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耕地占用税政策
近期,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内财税[2015]915号文件对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需要征收的情况
单位和个人从事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与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不征收的情况
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乌海市发改委能源科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