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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房地产业去库存落实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1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自治区出台房地产业去库存落实意见 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意见中明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地区,一般不再新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属于完善城市功能及存量商品住房确实不能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方可新建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项目。同时,棚户区住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征收部门要按照同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自治区政府还规定,棚户区住户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免征该套商品住房契税的政策,以鼓励棚户区住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此外,对于市场上的大户型住宅存量房,如果棚改安置户对超出安置标准的面积有购买意愿但暂时无能力的,5年内可以通过政府担保、开发企业持有产权、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等方式使用。 乌海市发改委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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