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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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的落后产能的通知》。《通知》中设定了淘汰标准,并要求各省(区、市)要在确保供电、供热及人员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地方政府,尽快制定本地区“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煤电机组,各省(区、市)可责令其立即关停,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煤电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或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到期应关停的机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及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乌海发改委能源科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