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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2)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氢站是为氢能燃料电池汽车等氢能利用设施设备提供能源补给的基础设施,是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氢能产业的前置条件。乌海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拟将加大力度支持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推广项目,鼓励加氢站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为加快推动乌海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的管理与运营,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借鉴佛山等国内成熟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包括加氢站项目的备案、报建、施工、验收投产及运营管理环节。

第三条 市、区住建局是加氢站项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统筹推动乌海市加氢站项目建设。

加氢站项目备案、改建、扩建工作由市、区能源局负责,工程报建由市、区住建局负责。市、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等部门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

第四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备案过程中,应按照精简高效、审管分离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分离,各审批流程不互为前置,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专业范畴内的工作。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的规定。

第五条 项目选址及用地审批

市、区能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新建加氢站选址必须符合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

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出具规划条件和土地挂牌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土地摘牌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规划审批

项目备案后,申报单位(企业、个人)向市、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设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建设用地手续;有新增建(构)筑物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没有新增建(构)筑物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工业企业内,可以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

新建站和需要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合建站,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七条 报建环节

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人防办、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加氢站的设计、环评、节能、人防设施、特种设备充装资质等进行联审。为确保加氢站项目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市、区住建局做为设计联审的牵头部门,可依据建设规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加氢站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依据各部门的联审结论(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意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氢站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且构成建设项目的,应由应急管理局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保持不变的和加油部分不构成建设项目的,应在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加油站部分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备案;涉及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调整的,应由住建局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查。

第八条 加氢站报建批准后,应在批准后二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加氢站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九条加氢站的设计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加氢站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 -2010相关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相关规定。

第十条承建加氢站建站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报建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加氢站设备、管道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按《加氢站技术规范》标准实施,合建站中的加油站部分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土建工程符合一般建筑工程的国家标准与规范。施工过程中加氢站设计的修改须取得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同意。自然资源局根据方案修改的实际情况和设计单位意见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各部门进行二次审批,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书。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由市、区住建局负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十二条加氢站建设竣工后须进行专项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市区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区住建局发起并组织能源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联合验收。

施工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备案规划批准文件;

2. 加氢站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加氢站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前,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局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如果加氢站向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须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充装活动。

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住建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加氢站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有关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加氢站进行管理。

加氢站运营主体须持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根据《加氢站技术规范》,对氢气系统、消防和安全设施、电气设施、通风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年审(检)不合格的,由应急管理局责令进行整改。拒不整改者,强制停止运营,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加氢站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须提前一个月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住建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住建局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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