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增长 自治区出台降低用电价格政策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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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专报 第10期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1月15日
保增长 自治区出台降低用电价格政策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增长的工作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2012]32号)精神,有效应对当前经济滑坡。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于2012年11月1日出台《关于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字[2012]2409号)文件,逐步降低用电价格,发挥电价洼地优势。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电费收取
(一)有自备电厂企业基本电费
当自备机组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整台机组停运时,用户当月购网电量部分的基本电费,按当月用电量平均基本电费标准收取。
(二)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基本电费
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对于信誉较好的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办理减容、暂停业务时,不受时限限制,企业在减容、暂停期间,免征该部分基本电费;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电费时,按用电企业正常生产时平均基本电费标准收取。
二、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其他电价执行
(一)重化工行业自当地供电企业验收通过之日起,视为调试期,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调试期最长为三个月。
(二)重化工行业调试期结束后,视为生产期,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试生产最长为两个月。
(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项目用于实验、测试的用电负荷,应分表计量,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