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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明码标价 反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6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形成了市场机制下的价格管理机制。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也由管具体的价格水平转变为管价格的行为规范,实行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199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价格法》,在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将明码标价制度以法律形式作了明确,这为加强价格管理、实施依法治价提供了法律武器,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已经成为我市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治理市场环境的主要任务。我委正积极探索路子,并着手大力开展查处价格欺诈的行动,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实行明标标价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一个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有一个规范的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价格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品交换和服务活动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实现公开化,特别是真实的标价,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从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提供优良环境。同时还可以遏制一些经营者任意涨价、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有利于市场物价的稳定。
   (二)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行明码标价,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贴上标签,公诸于众,促使经营者的行为实行价格自律。同时便于消费者对市场上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价格、服务质量进行比较,并根据自己的购买力,看价选购商品、选择服务,明明白白消费。另外,明码标价赋予了消费者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形成社会公众对市场价格运作进行全方位监督的氛围,消费者可以利用国家政策和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因此,实行明码标价是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一种约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为国家和经营者决策传递价格信息
    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广而告之,及时传递市场价格信息,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对市场价格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测,从而制定科学的宏观调控措施,引导经营者的经营方向,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经营者可以利用市场竞争价格信息来适时调整自己的价格行为,参与市场价格竞争,争取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增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四)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
    明码标价,货真价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经营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文明经商的重要标志之一。明码标价签等于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条纽带,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因此,正确执行明码标价,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从而提高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在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在同行业价格水平大体相近的条件下,获取较高的盈利。
   (五)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强化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目前,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由国家制定,并对放开价格的某些重要商品和服务,也在特定时期内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价格差率。对这些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加强价格管理,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以保证国家价格政策的正确执行,制裁价格违法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有利于国家及时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价格欺诈主要表现形式
    自1994年2月国家计委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特别是1998年5月《价格法》实施以来,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明码标价的总体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价格欺诈行为仍然严重。价格欺诈主要表现为:
   (一)不标价现象仍然存在
   在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修理、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以及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还比较薄弱,消费者不能知悉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有的则是随口“喊价”,任意“宰客”,坑害消费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乱标价现象尤为突出
    一些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标价,采用自行制作的标价签乱标价,有的甚至利用自制的标价签进行价格欺诈;有的经营者即使使用统一的标价签,但填写的内容不全、不规范,错标、漏标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虚假标价问题严重
    当前,市场上各种“最低价”、“打折价”、“优惠价”、“特优价”、“甩卖价”、“跳楼价”、“出血价”等无声的价格吆喝此起彼伏,让消费者如雾里看花,难以明明白白消费。另外还有模糊标价,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来标价,让消费者难以明白真实的价格,从而达到“宰客”和牟取暴利的目的。这些虚假的、模糊的、失真的价格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明码标价发展不平衡
    这主要反映在:大型商场标价率高且规范,个体工商户标价率低且不规范;城市标价普及率明显高于农村,国营和集体明显好于个体、私营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以及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上明码标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个不到位”:一是法律意识不到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明码标价工作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对明码标价的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有的怕麻烦,有的有意不标,另有所图。同时,消费者对明码标价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不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舆论宣传不到位。这主要是指对明码标价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还停留在发放有限的宣传材料、进行为数不多的街头价格咨询等小范围、小规模上,特别是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没有造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三是管理措施不到位。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条件,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还相对滞后,管理的措施也没有及时跟上,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和行业明码标价没有出台有效的管理办法,对当前市场明码标价中出现的虚假标价、模糊标价等没有切实可行的制约措施 。四是督查处罚不到位。近年来,虽然通过明码标价“规范月”、“重点路段包干责任制”、“明码标价评比”等活动,对明码标价检查的频率也比较高,但检查处罚的力度不到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批评教育或提出警告的多,真正处罚的少,即使是处罚,力度也不大。因此,明码标价工作也就不能很好地推开。  
    三、形成价格欺诈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意识淡薄,对诚信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商家 在思想认识上主要存在三种误区: 其一“赚钱论”,认为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只讲赚钱,不问手段,奉行“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的信条。殊不知,“业无诚信不兴,市无诚信则乱”,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 其二“吃亏论”,认为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做不到,讲诚信者往往吃亏。其三“环境论”,我想讲诚信,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把不讲诚信的行为,归结于社会环境所造成的。
    (二)企业内部价格信用缺乏管理制度,价格信用信息不透明。拥有定价自主权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违背价格形成的基本准则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政府的价格诚信倡导和培育者作用发挥不够。从建设诚信社会的主体看,主要有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重点、而政府信用是关键。
    (四)价格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价格欺诈惩罚措施不力。 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价格欺诈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治理。
    总之,法制的不健全、政府监督力度不够,使得价格欺诈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或即便受到惩罚,失信者的代价远低于价格欺诈带来的收益。
   四、反价格欺诈的若干措施
    在查处价格欺诈案件上求突破。为了更好地适应“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将以“规范价格行为、反对价格欺诈”为重点,做好全市的市场检查工作,力争在反价格欺诈上求突破。主要措施有:
    一是全面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组织全局人员参与到市场检查中来,要把市场检查工作变成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而不能仅局限于检查分局(所)查市场,从而使市场检查工作既有面的扩大,又向深度发展。
    二是树立明码标价典型,以点带面,促进明码标价水平的全面提高。2005年,要深入开展创建“价格信用单位”活动,使价格诚信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减少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是创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各地要在主要商业街搞“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并进行大力宣传,从而在市场上形成“倡导明码实价,反对虚高定价,制止价格欺诈”的良好氛围。
    四是大力推行行业明码标价。继续在医院推行药品价格、医疗收费公示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在婚纱摄影、旅行社等行业探索明码标价的新方法,新途径,从根本上克服这些行业“雾里看花”的价格现象。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这几年,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上明码标价出现了种种不和谐现象,使部分经营者感到明码标价只是一个形式,标价等于没标,反正消费者会侃价;另一方面,消费者脆弱的消费心理和不健康的消费心态,促使经营者虚假标价或不标价的违法行为得逞。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现代网络的辐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并注重对先进典型的弘扬和对违纪典型的公开曝光,从而凭借新闻媒体和网络强大的影响力,来营造知法守法、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使明码标价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通过大力宣传,使经营者提高认识,使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这样才能提高全社会明码标价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是开展公布价格欺诈典型案例活动。各区要加大价格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每个区全年查处并向市检查所报送两件有影响的价格欺诈案件,市检查所每半年查处两至三件有影响的价格欺诈案件,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是准确把握法规内函,坚定信心,沉着应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已经成为我们规范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的重要切入点,是我们当前重要工作任务之一。针对价格欺诈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我们必须正确理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立法宗旨,全面掌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内容,准确把握其内涵,坚定信心,沉着应战,才能及时、有效地惩处价格欺诈行为,保证我们的价格执法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八是依法行政,严格程序,严格执法,在查处价格欺诈过程中尤其重要。因为价格欺诈案具有证据提取难、政策把握难度大、异议多、可参照的成功案例少、定性难等特点,甚至在处罚决定下达后,被处罚对象也会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出辩解、反驳,直至提出辩解、反驳,直至提出复议和诉讼,也不排除其为名誉而战。因此,在检查的每一环节中,我们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沉着应对各种复杂多变的局面。即使是发生了复议或诉讼也不必紧张,要把应对复议或诉讼当作锻炼自己、提高自己执法水平的实距机会。
    五、反价格欺诈的总体思路
    在全民中提高反价格欺诈意识,树立人们更强的价格意识,充分认识明码标价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开拓思路,制止和查处虚假标价、模糊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明码标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真正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是有关部门和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大家都懂得如何识破乱涨价的招数之时,也即是价格欺诈者的消灭之日。这决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它需要长期耐心的坚持和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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