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真正从源头上控制乱收费,本着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廉政建设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许可证》审批核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做到依法发证。 二、收费单位申领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由处内具体承办人员对其提交的申请表、批准收费依据和相关文字资料进行审查核准,并签署意见后,送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批。需要请示分管主任意见的,要及时请示,然后方能发证。 三、处内承办人员从接到申请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收费许可证》,不能无故拖延;对不符合发证规定的,应在接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6个工作日 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申请表、有关文件资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归档。《收费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实行一证一档。 五、《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所签发内容一律实行微机打印。《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年检费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正本10元/证、副本20元/证;《收费许可证》年度审检费每证50元。 六、全处同志对收费单位前来办证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宣传国家的价格与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加强廉洁自律,树立机关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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