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1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32R/2024-05223 | 发文字号: | 乌海发改价费复字〔2024〕3号 | ||||||
发文机构: | 政协提案 | 信息分类: | 建议提案 | ||||||
概 述: | 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1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8-06 15:53:4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发改价费复字〔2024〕3号
〔办理结果:A〕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13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中国民主促进会乌海市委员会孙艳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使用峰谷电价政策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盟市没有定价权限。2023年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内发改价费字〔2023〕1630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感谢你们对价费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分管领导:宋新建
联 系 人:张志杰
联系方式:13947333503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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