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乌海市氢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32R/2020-0297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发改委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氢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9-17 16:53:3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氢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9-2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乌海市委、政府关于加快乌海氢能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推进我能源结构转变,促进能源车的推广应用和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乌海能源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范围:

(一)能源车。补贴产品为在乌海市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氢能源汽车。

(二)配套基础设施。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加氢站。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能源车。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氢能源汽车,按照当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给予地方补贴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后计算地方补贴。

(二)加氢站。我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150万元(详见下表)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公斤10元、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补贴。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计算市级地方补贴。 

乌海市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

加氢站类型

日加氢能力

(公斤)

补贴金额

(万元)

标准造价

(万元)

固定站

350(含)-500(不含)

300

1200

500(含)-1000(不含)

500

1800

≥1000

500

2200

撬装站

≥200

150

800

备注:标准造价由乌海市已建成加氢站和在建加氢站的投资估算确定,主要包含建筑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及其他费用,不含用地成本。

第五条 补贴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必须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在乌海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乌海市以外地区,申报地为车辆运营单位注册地;享受乌海市购车补贴的车辆原则上2年内不得迁出我(以车辆注册登记为准),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车辆累计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

4.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同时期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5.符合国家、自治区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其它要求。

(二)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建设,且承诺在我连续运营五年以上;

2.加氢站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加氢量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加氢状态可监管;

4.项目必须完备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

5.符合国家、自治区对加氢站建设的其它要求。

第三章资金申报、拨付和清算

第六条  申报主体

(一)能源车。车辆生产企业是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的申报主体,生产企业注册在乌海本地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乌海以外的,购车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按照扣除国家、地方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车辆购买单位,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车辆销售发票。

(二)加氢站。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单位(或实际投资人)是加氢站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乌海能源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乌海能源车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

6.车辆获得国家补贴的证明文件;

7.生产企业注册在乌海以外的,购车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的,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向销售企业的授权书(经生产企业认证),或生产企业委托车辆购买单位申请补贴的证明文件(经生产企业认证)。

8.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销售在全国(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说明(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9.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乌海市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加氢站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竣工验收报告(须体现日加氢能力);

6.实际投资人不是建设单位,补贴资金拨付给实际投资人时,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建设单位出具由实际投资人申请补贴说明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能源部门分别联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申请拨付50%的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各补贴申报主体按照“第五条  补贴条件”要求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要求的,按照“第七条 申请材料”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其中能源车购车补贴向市、区发改部门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

(二)相关部门收到申报主体的申请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初审,经审定符合申报条件并材料齐备后,在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相关部门完成审后,由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区财政局编制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应拨补贴资金,负责能源市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 市、区住建局负责我市加氢站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市、区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加氢站设施的市级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应拨补贴资金,负责加氢站市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 市、区财政局负责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安排能源车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市级补贴预算资金拨付市级补贴资金,配合开展市级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组织实施级补贴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 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推进我市氢能源车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委开展能源市级补贴资金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出具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

第十 市、公安局负责我市氢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和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推广应用,配合提供本市氢能源汽车推广相关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获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对未能履行承诺的企业、单位和人,将按已使用年限比例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乌海市信用建设体系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十八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牌的能源车和竣工验收的加氢站,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2年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其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则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政策。

关于政策的说明(乌海市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html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