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新版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32R/2013-10386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发改委 | 信息分类: | 规划信息 | ||||||
| 概 述: | 新版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3-06-21 15:43:5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以第19号令发布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新《办法》指出,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
发改委 收费科
2013年6月21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