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清陶能源固态电池专用材料项目节能报告获审查意见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32R/2024-06071 | 发文字号: | 乌海发改环资字〔2024〕188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清陶能源固态电池专用材料项目节能报告获审查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0-08 16:06:4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发改环资字〔2024〕188号予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清陶能源固态电池专用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7883.07吨标准煤(当量值)、20228.42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用电量6388.31万千瓦时;年产值70796.46万元,年增加值13388.65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59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1.51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锰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03.2千克标准煤;锰酸锂单位产品综合电耗2457.04千瓦时/吨。
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自治区下达我市“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原则上不需落实能耗指标,如项目投产后对全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造成不利影响,应通过进一步加大能耗削减力度、提高绿电使用比例、“以能定产”等方式,有效化解项目能耗强度影响。
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全部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投产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签 发日期:2024年9月30日 撰 稿: 刘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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