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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万吨已二腈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32R/2025-04411 发文字号: 乌海发改环资字〔2025〕139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万吨已二腈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成文日期: 2025-08-1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8-25 16:55: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万吨已二腈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25 16:55:05 作者:发改委政务大厅 来源: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内蒙古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已二腈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海发改投〔2025〕4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2505-150302-04-01-121953。项目总投资17900万元,位于乌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勃湾工业园区。建设规模为年产10000吨已二腈生产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已二腈生产装置及辅助附属生产设施等,如配料车间、电解装置、精馏装置、导热油车间、尾气处理装置、罐区、天然气调压站、变配电站、给排水(消防水)站、锅炉房、循环水站、污水处理站、冷冻站、RTO装置、管廊、仓库、综合楼、控制楼等。

  项目计划2026年4月开工建设,2026年12月建成投产。

  二、节能审查情况。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5746.59吨标准煤(当量值)、28341.32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用电量6051.80万千瓦时;年产值29991.14万元,年增加值16486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96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1.72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已二腈单位产品能耗1.492吨标准煤/吨(当量值),2.686吨标准煤/吨(等价值)。

  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自治区下达我市“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原则上不需落实能耗指标,如项目投产后对全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造成不利影响,应通过进一步加大能耗削减力度、提高绿电使用比例、“以能定产”等方式,有效化解项目能耗强度影响。

  三、碳排放试评价情况。鉴于“十五五”将全面实行碳排放双控制度,该项目计划于2026年12月投产,为做好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的过渡衔接,对项目碳排放开展试评价。经组织第三方评审,项目建成投产后碳排放总量48826.1吨二氧化碳;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量2.96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审查意见及措施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含碳排放试评价)。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含碳排放试评价)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一)落实“两个先进”要求。要积极推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维持在同行业先进水平。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电机、泵类、变压器、风机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三)严格落实降碳措施。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照明节能、变频节电等措施降碳。进一步加强余热余压等余能资源回收利用,具备条件时,考虑蒸汽发电、多余蒸汽外卖至周边企业等,与周边企业协同提高整体能量利用率,减少碳排放量。

  (四)强化承诺按时兑现。请你委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加强对项目节能事中事后管理。如项目投产后能耗强度未达到批复要求,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通过扩大区内绿电及区外绿证消费,或加大能耗存量削减力度等方式,化解项目能耗强度影响、保障项目合理用能。

  (五)严格开展节能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总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及碳排放量,并落实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委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及时报告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针对项目跨规划周期建设情况,结合实际有效化解该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要求,依据自治区下达乌海市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加强对项目能耗运行的监管,有效化解该项目对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的影响,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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