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将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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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规范价格评估行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行政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活动,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调整范围之内;从2006年10月1日后从事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必须通过国家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2006年10月1日前,已成立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须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否则,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或年检手续。
《通知》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包括:从事单一业务的专业类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综合类价格评估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从事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中介机构。
《通知》还规定,申请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登记及年检时,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审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单位,基础性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办理。《通知》规定,凡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