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工作 >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乌海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发改价字〔2013〕407号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海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乌海市热力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热电厂、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区热力公司、乌达区热力公司、华电乌达热电厂: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乌海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3]2082号)文件精神,现将乌海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热电厂、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华电乌达热电厂出口热价由14元/吉焦调整为17元/吉焦 二、市热力公司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为: 1、居民(含各类学校、幼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热价格由2.73元/平米•月调整为3.28元/平米•月。低保人员供热价格由2.1元/平米•月调整为2.73元/平米•月。 2、非居民由4.35元/平米•月调整为5.23元/平米•月(乌达区、海南区参照执行)。 三、计量热价。用户供热实现两部制热价,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热费的50%,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8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用户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18.14元/吉焦(0.065304元/千瓦•时),按照用户热表计量征收。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15.69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用户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28.92元/吉焦(0.104112元/千瓦•时),按照用户热表计量征收。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 居民供热收费标准:S=9.84F+18.14Q1(0.065304Q2) 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S=15.69F+28.92Q1(0.104112Q2) 其中:S代表收费额 单位:元 F代表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Q代表计量用热量 Q1单位:吉焦 Q2单位:千瓦•时 供热期间,供热价格分两次收取。基本热价在采暖开始前,由供热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计量热费待采暖期结束一个月内由供热企业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向用户收取。供热期间,居民用户的两部制热费合计高于按面积收取的热费仍以按面 积计费标准收取,低于按面积收取的按计量热费收取。 四、执行日期 本价格自2013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五、接到通知后张榜公布,严禁变相涨价。 六、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 决制止各种乱收费。 七、供热企业和热源厂要努力挖掘潜力,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暖质量,做好服务工作。 附:[2013]发改价字407号关于调整乌海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