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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1、职能 职责 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定。 2、价格认证中心法律、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根据国清3号文件国家计委出台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纪委、国家发改委、国家监察部、国家财政部共同颁布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唯一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定价决策权,从而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消防等部门行使审判、量刑、处罚以及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其认定结论是供司法机关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和依法打击犯罪的法律依据,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门之一。 根据国清[2000]3号文件、《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及上述法律、法规、政策都明确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承担涉案物品的认定 ;国清[2000]3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认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认定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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