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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推动建立人居环境整治 长效管护制度的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32R/2021-09695 发文字号: 鸟海发改农字〔2021〕240号
发文机构: 发改委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推动建立人居环境整治 长效管护制度的意见
成文日期: 2021-05-0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5-08 16:16: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推动建立人居环境整治 长效管护制度的意见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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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发展改革委∶

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是促进农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 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人居环 境基础设施管护力度,完善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整理形 成了我市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一、建立管护制度方面

请各区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在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 处理、公共卫生厕所、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村庄绿化 等方面按照“五有”(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督察、有经 费)标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并探索在农区水电路气信等其他方 面探索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二、管护标准方面

各区要加快推动本地区农区人居环境整治公共基础设施管 护制度,执行和落实好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 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 指导运营管护主体提高管护能力,不断提高管护标准化、规范化 水平。

三、在管护队伍方面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村集体组织应对所属农区人居环境 整治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集体组织承担管护 责任的农区公共基础设施,如委托村民、农区居民合作社或者社 会力量等代管的,村集体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健全村民自治机 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公示制度,保障 村民权益。

农区居民是农区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既要增强主 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积极发挥对管护主体的监督作用,也要 履行好受益者义务,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探索建立 使用者管理协会,推行农区居民自用自管和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

的管护体制。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等形式,引导 农区居民参与农区道路、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充 分发挥农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独特功能,积极发挥党员 干于部、道德模范等的带头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农区居民自 觉爱护巩固基础设施。

四、在督察检查方面

要定期开展运营质量和服务效果检查,确保长效运行。要加 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监督问责。将农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 纳入地方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管护情 况良好的,区政府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或增量补贴,对管护情况 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扣减补贴、吊销资格 等处罚。

五、落实经费方面

落实农区集体组织和相关企业责任,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保障农区公共基础管护经费 投入。村集体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 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 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区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鼓 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 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区人居环境整治管护。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5 月8

关于推动建立人居环境整治 长效管护制度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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