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黑名单无益于信用社会建设

发布时间:2019/07/17|来源:人民法院报|专栏: 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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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关乎公民的名誉及其他权利,应谨慎而为,必须将信用评价的权力之手关入法律笼子,避免人们稍有不慎便被列入黑名单。

  今年5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近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首先应明白的是,教师对学生滥施惩戒乃至体罚均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涉事教师予以追责并无不妥,也值得其他教师警惕。但需要强调的是,其将涉事教师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这是对信用惩戒的滥用,理当受到纠正。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此乃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犯的关键举措。

  目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主要限制“老赖”权利。二是金融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三是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铁路、民航黑名单系统,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

  纵观这些黑名单体系,其均是由司法、执法机关等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所构建的。这些部门拥有调处解决纠纷、惩戒违法行为的职能,由其建立并操作黑名单体系并无不当。关键是,当前各个部门建立的信用黑名单,均有着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赋权或依据。

  相反,上述这起事件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未说明其将涉事教师纳入了什么样的信用黑名单。但至少可以明确的是,其所纳入的黑名单并非当前所通行的几类黑名单,极有可能是自行创设的黑名单。那么,就很难说其所构建的黑名单体系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要知道,信用黑名单主要存贮记录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信息。该信息关乎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对公民个人的评价,对民众从事信贷,享受某种优待资格息息相关。这既是能给公民带来有形收益的信誉财富,也是公民必不可少的人格权利中的名誉权。

  换句话说,列入黑名单相当于对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作出贬损及否定评价。而且这种否定评价将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信贷、就业、出行等权利。该否定评价的影响比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更大,甚至超过了罚款的威慑度。举轻以明重,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时,都应有法可依并遵循一定程序。一个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凭什么随意将公民纳入信用黑名单?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信用评价关乎公民的名誉及其他权利,应谨慎而为。绝不能欠缺公共基础和法律授权,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纳入征信系统。这样的话,不仅信用体系难以承受,很多犯下小错的人也将背负污点。长远来看,必须将信用评价的权力之手关入法律笼子,避免人们稍有不慎便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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