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改委概况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00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招标投标全过程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标投标事前管理

(一)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全过程各项手续,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和变更控制,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条款拟订等工作,完善施工图符合性、功能性以及配套设施等方面审查,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变更,设计不完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招标。

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要发挥专业化优势,按照项目单位需求不断完善施工设计和过程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理和审计监督,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预算,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责任部门:市、区各招标单位)

(二)开展投资概算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审查意见作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投资概算的依据。参与概算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预算审查及结算审计。概算审查实行2个工作日内办结制,补充资料时间另计。

(责任部门:市、区发改委) 

(三)招标最高限价的确定

项目单位委托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总投资概算。具体要求按照《乌海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规定》(乌海政办发〔2016〕51号)文件执行,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责任部门:市、区财政局)

(四)项目招标须进入交易平台

政府投资项目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前,须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三区分中心平台组织,确保“平台外无交易、平台内全公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流程全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系统全流程网上运行,项目单位在线发起项目,代理机构在线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在线审核备案和全过程监督。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文件须按照项目属地报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审签后方可发布。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和优化招标投标组织活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审核实行线上办。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等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的各行业招标文件范本和评标办法,报法制部门审核后在全市执行。

市住建局牵头,有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配合,出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进入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加强岗前业务操作培训、执业行为管理和执业信用记录、评价、通报,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财政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事中管理

(六)加强招标手续审核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在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同步审核前期手续的完整性,确保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规划工程许可文件、图审合格文件等必要手续的完备。因项目特殊需容缺招标的,所缺手续应为确实可以补办且不会不影响投资预算的非关键手续。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单位)

(七)加强开评标现场监督

全面推广网上不见面开标评标,投标人通过CA锁加密投标文件并上传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系统,开标时投标人使用CA锁远程解密投标文件。项目单位、监督单位要派出专业人员监督开评标活动,评标期间项目单位、监督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音视频监督室进行同步监督。要全程监督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状况,现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开标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监督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评标专家抽取实行系统随机抽取和自动通知,专家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评标现场进行评标。评标专家抽取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在系统内设置,开标前半小时系统自动开始抽取和通知,开标后半小时为专家到达时限,迟到专家不得参与本项目评标,信息系统进行补充抽取。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现场监督专家到场情况和补充抽取过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区实行人像核验系统管理,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须本人人像、身份证与评标专家库数据自动比对核验一致方可,专家凭系统分配的评标用户名和密码在评标电脑上登录系统进行评标。交易场所设置评标专家专用出入通道,评标全程录音录像存档。评委进入评标区须将手机、电子产品、包等存入指定存放处,并通过电子安检门检查。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加强评标现场管理

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区。因服务评标需进入评标室的,项目单位、监督单位人员要陪同进入,现场监督。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强化中标人审核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在中标公示前,应由项目单位牵头,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人社、公安等部门配合,对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料与核查结果不符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中标后,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应由中标人正式公文报请项目单位同意并经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更换。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任何投标企业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或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项目单位、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打击力度。项目单位在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企业作出诚信承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审中增加评委对挂靠线索的审查环节,项目单位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在中标候选人资料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加强对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项目单位应依法认定中标或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予吊销营业执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违法企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各类交易活动;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一)加强治安防控及侦办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周边区域的治安防控,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治安刑事案件。加大对围标、串标及扰乱招投标秩序等行为的侦办力度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责任部门:市、区公安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二)加强招投标交易平台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三区分中心应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高效、规范有序的交易场所,要不断优化交易信息系统建设,为各方交易主体、监管部门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信息系统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配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各方交易主体场内交易行为的见证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牵头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征集、管理、培训和考评,对评标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通报。要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建立完善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考核评价。负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失信行为,对违规失信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公示。

(责任部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强化招标投标事后监管

(十三)严格履约保证金收取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中标人,以转账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责任部门:市、区各招标单位)

(十四)加强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对不依法签订合同的责令改正且可给予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政府督查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督查结果报同级政府。

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中标人进场施工后,项目单位应要求投标承诺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限期到项目单位处登记,未按要求到岗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责任部门: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单位)

(十五)严格工程投资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580号)规定,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涉及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变化幅度超过10%的,需报原立项批准的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建设项目单项变更额在100万元以下或累计工程变更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分管副市长主持的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建设项目单项变更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或累计工程变更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主持的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建设项目单项变更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或累计工程变更额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长主持的市工程变更审查领导小组研究。

(责任部门: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六)合同未履行完毕的管理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项目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清算,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责任部门:市、区各招标单位)

(十七)结(决)算审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决)算。项目单位为工程结(决)算第一责任人,应组织自有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项目结(决)算事项。项目单位与相关单位办理完项目结(决)算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对项目竣工结(决)算工程造价审减率(建设单位报给审计单位的工程造价是送审额,审计单位最终确定的造价是审定额,两者差额是审减额。

(责任部门:市、区各招标单位、审计局)

四、其他有关规定

(十八)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的管理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执行,不得违规拆分规避招标。

2.非必须招标项目的发包和分散采购按照财政部门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批要求,由项目单位执行,并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

(责任部门:市、区发改委、各招标单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8月25日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