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发改价费字〔2024〕53号 签发人:邵 炜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4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改委,乌海凯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有关要求,现调整我市非供暖管道天然气价格,因中石油和西部天然气2024年-2025年度供用气合同未签订,气量结构占比和价格浮动尚不明确,为保障我市采暖季用气安全和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经营以及非居民用户用气需求,经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435号)文件执行,待中石油天然气与燃气公司合同签订后,重新调整我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4月1至2024年10月31日,对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下浮,即由现行3.561元/立方米调整为3.02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下降0.536元;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变,执行2.422元/立方米。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向发改部门按时报送采购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要做好价格公示、政策衔接、气费结算,价格调整前供气企业与终端用户共同确认计量表内余量,在使用期内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多退少补。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天然气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文件执行期间,如遇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和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31日
抄送:自治区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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