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公安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等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乌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公安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乌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乌海发改费字〔2021〕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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