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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征集整治线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9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着力推动解决企业和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问题线索,特公告如下。
   一、线索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二、受理线索范围
    请您围绕以下四类问题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线索:
    1.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行为。
    乱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依法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巧立名目向市场经营主体收费;违反规定收费、变相收费、收费不入账。
    乱罚款。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不适格,未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罚款;未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不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首违不罚、减免罚等规定,存在类案不同罚、小过重罚,加重企业负担;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到位。
    乱检查。不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存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等问题。
乱查封。未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冻结和扣押中存在超范围、超期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行为;存在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而不解除、手续办理不及时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2.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属地管辖原则,违规异地实施行政执法;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重复罚款、以罚代管、以罚增收;将考核考评结果与案件办理或罚款收入挂钩;违法违规设置、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或者滥用“电子眼”等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开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未深入开展源头治理。
    3.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公示本单位行政检查标准。
    4.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行为。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中介、个人与执法单位存在“内幕交易”;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利用执法权借“收费”名义中饱私囊、压榨市场经营主体;违规处置涉案财物、借查封、冻结和扣押谋取利益;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拖延办案、超期办案。
    三、线索提供方式
    1.电话方式。
    联系电话:0473-8991905(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2.来信方式。
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乌海市行政中心B座208办公室    邮编:016000投诉举报邮箱:whsjcb2008@126.com
    四、提供线索须知
     1.为便于开展线索核查工作,请您在提供问题线索时尽量做到内容详实,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2.为便于开展线索核查工作,请实名举报问题线索,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我们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信息隐私。
    3.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结果和线索提供人的联系方式等,以便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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