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委、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号)《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规定,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现就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经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办养老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床位费和护理费以指导价为上限,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床位费:家庭间1500元/月,单人间1000元/月,双人间700元/月,三人间400元/月。
护理费:0级350元/月,1级550元/月,2级1000元/月,3级1500元/月,4级2050元/月。
三、护理等级分类
养老机构护理等级分类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2195-2022)规定执行。
公办养老服务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级养老收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本批复自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