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6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之规定,《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于2024年4月15日印发,目前已满两年试行期,已超过法定有效期限,依法应予清理或废止。现拟提出宣布废止的清理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6年4月16日—2026年4月30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公众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提交(请在邮件名称或信封上标注“废止《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乌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邮寄地址:行政中心B座219室
电子邮箱:whsxyk@126.com
联系电话:0473-8991925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