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关于调整乌海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调整乌海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乌教函[2015]2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合理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内蒙古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5]1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经成本监审和公开听证,现批复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10元;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70元;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必备服务,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但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一)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伙食费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在执行此标准的同时伙食费暂保持现状(上学期标准),不得调整,以后如做调整,须经教育部门报我委及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幼儿园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可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
具体退费方法: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保教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半数的,当月所缴纳的保教费不予退还;其余按学期预收的保教费全部退还。
(三)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因故退(转)园的其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11]24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五、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监督检查: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规定自2015年9月秋季入学起执行,之前有关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日
附:发改发〔2015〕203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