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发改费字〔2019〕260号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乌海市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性
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三区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9]922号)有关要求,现将《乌海市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清单》(见附件)的收费项目,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未列入《目录清单》收费项目暂按现行规定实施管理,待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目录清单》,并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费管理处。
三、制定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目录清单》规定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各地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目录清单》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的变动实施动态调整。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页无正文)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
抄送: 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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