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扎实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检察院近期组织检察委员会委员开展该条例专项学习,10名委员全程参与了学习研讨。

学习过程中,参会委员围绕条例核心条款、信用监管要求及检察履职结合点展开深入交流。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法定职责定位,以“四大检察”协同发力为抓手,将信用监督融入办案全流程。通过强化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监督,防范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严厉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着力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同时,聚焦涉企信用惩戒、失信执行、食药环等重点领域监督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处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此外,市检察院对内常态化开展检察人员诚信教育,以司法人员自身诚信履职引领社会诚信风尚;对外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诚信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与维权能力。同时,为确保信用监管精准适度,市检察院还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严格区分不同失信程度对应的惩戒措施,避免过度惩戒,在维护信用秩序的同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检察担当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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