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31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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