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期限:长期有效
分类:培育企业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
咨询电话:3156888
政策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乌海政办发〔2020〕25号
2020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3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19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乌海市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愿申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每届评出获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从评审入围的组织中评定,每届不超过3个,提名奖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获奖组织可按当年度评审标准申请复评,复评获奖的,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不颁发奖金。已取得上一级政府质量奖励的,不再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优先推选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把生态环境保护挺在前头,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高水平保护。鼓励全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联系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技术专家、行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及相关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评审组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组建管理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和初审,汇总并向专项工作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根据工作计划,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同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质量水平、创新能力、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品牌影响力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乌海市同行业前列,近三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严格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有稳定的科研实验投入,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并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组审议。
第十七条 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组办公室向乌海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在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书、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辖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组织的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市评审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组成若干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办公室在乌海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组审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审组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由评审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审组办公室提请评审组取消其授奖资格,所空奖项按排名先后进行递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组织,报请评审组组长审核,经市长审定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提名奖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扶持措施和鼓励政策
各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在获奖的有效期内,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促进其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要给予获奖组织较高的社会信用度。
第三十条 乌海市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乌海市各主要媒体要积极主动宣传获奖组织的发展成就,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获奖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三十一条 乌海市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确定重点项目时要全程支持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提出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十二条 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等方面向获奖企业倾斜。
第三十三条 乌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在执行产业扶持经费补贴时,对符合支出条件的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 对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需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标志由乌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印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评审组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该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审组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公共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自治区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获奖组织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义务宣传、交流、推广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